廢止「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擬廢止「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該條例於1989年制定,用以處理長期未改選的「萬年國會」第一屆中央民代退職事宜,相關民代已於1991年全部退職。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清理已無實際適用對象的歷史性法律,使法制與現況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極少數仍存的退職資深民代,以及法制整理層面,對一般民眾影響有限。
修正了哪些條文
整體廢止「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刪除全部條文,詳細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象已退職、該法已無存在必要,廢止可使法制與現狀一致;疑慮:提案說明指尚存一名國大代表,廢止後相關權益的銜接須確認無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屬清理過時法規,建議留意既有權益是否獲妥善處理。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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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2-23,2024-02-2
交付審查2024-02-23,2024-02-2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蔡易餘等20人,擬廢止「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1947年11月至1948年1月間依照《中華民國憲法》所選出的第一屆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依照憲法,中央民意代表任期為六年或三年,但其分別於1948年3月至6月在中國之南京就任舉行第一次集會後,1949年12月中華民國政府即因為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遷往臺灣。大部份第一屆中央民意代表隨政府遷臺後於臺北繼續集會,因為政府已失去對中國的控制權,無法在原代表選區進行改選,故此屆中央民意代表長期未曾改選,不斷延任,終身擔任,被稱之為「萬年國會」。1989年1月26日立法院制定「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後,資深民代陸續退職,並於1991年12月31日全部退職。
二、截至2023年1月31日止,退職之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僅存國大代表一人,非請領月退職金,雖還有優惠存款之補貼,但已無涉自願退職條例之條文內容,該法已經無存在之必要,爰提案廢止「第一屆資深中央民意代表自願退職條例」。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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