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六條及第九十八條,增訂主管機關辦理文資指定或登錄遇社會重大爭議時應舉行聽證,並提高文資所有權人的獎勵與補償機制。提案理由是文資保存不易、誘因與補償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文資所有權人可望獲得較完備的獎勵與補償,遇重大爭議案件也將有聽證程序,提案方主張促進文資保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文化主管機關、文資保存相關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資法第六條(增訂重大爭議時應舉行聽證)與第九十八條(提高獎勵、補償機制);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保存誘因、完備補償、爭議案件納入聽證強化正當程序;疑慮:補償財源負擔、聽證可能拉長程序時程、與緊急保護需求的平衡。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程序與補償並進的修法,可關注聽證適用門檻與補償經費來源的後續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