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四條,增訂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因「懷孕」而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時,仍可請領失業給付。現行條文僅明定因病無法參加者可請領,本案將懷孕情形一併納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非自願失業的懷孕婦女在懷孕期間可維持失業給付這項經濟來源,不因無法參加諮詢或職訓而被中斷。
主要影響對象
非自願失業的懷孕婦女勞工、勞動部與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四條,於現行因病無法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練仍可請領失業給付之規定外,增列「因懷孕」無法參加者亦得請領;詳細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懷孕婦女在非自願失業期間更需穩定經濟支持,現行僅列因病顯有不足,應補列懷孕。疑慮:適用要件與證明、對就保基金財務的影響等執行細節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失業給付的請領條件牽涉就保基金財務,可關注適用要件與證明方式是否明確。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