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蔡其昌、許智傑、李昆澤等18人版本),全面檢討逾二十年未修的電子簽章法。修正重點包括: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之一種且須具憑證、主管機關改為數位發展部、電子文件與簽章不因電子形式被否認效力、賦予數位簽章視為本人親簽蓋章效力、擴大電子文件適用、規範相對人同意機制與外國憑證機構許可、罰則及落日條款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使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更明確、提升數位簽章效力、配合數位發展部主管,回應數位轉型下的應用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使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的民眾與企業、憑證機構、數位發展部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條文,含第1、2、3、4、5、6、7、11、15、16至18、19、20、21條,涵蓋規範意旨、數位簽章定義與效力、主管機關、相對人同意、外國憑證、罰則及落日條款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法逾二十年未修、應全面更新以利數位轉型與電子簽章普及;疑慮:數位簽章效力強化、相對人同意推定機制與外國憑證承認的安全保障為討論面向。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版電子簽章法修正,建議對照各版與行政院版差異,關注數位簽章效力條款。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