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主張將電影、戲劇、舞蹈、音樂演奏、體育競賽等藝文及體育活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對象之外。提案理由認為娛樂稅源自戰時「寓禁於徵」的背景,如今這些活動已是日常生活與國家扶植產業,課稅基礎已與當初不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舉辦或參與藝文與體育活動的業者及消費者可免負娛樂稅,相關產業的稅務成本與行政負擔可能降低。
主要影響對象
電影、戲劇、舞蹈、音樂、體育競賽等藝文體育業者與消費者,以及仰賴娛樂稅收的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課徵客體)與第五條(稅率),將藝文及體育活動自課稅範圍內排除;詳細款項調整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藝文體育已非奢侈消費、為國家扶植產業,且實體與數位平台課稅不一致有公平性問題;疑慮:娛樂稅為地方重要財源,刪減課徵對象恐衝擊地方財政,需有替代財源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娛樂稅是地方稅,同會期有多個版本併案討論,可一併留意稅收與地方財源的配套是否到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