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資通安全管理法第二條及第十一條,由李柏毅等18人提出。現行法僅規範公務機關須設資通安全長;本案考量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資安亦攸關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擬增訂「特定非公務機關」也應設資安長,並須經資安職能訓練與核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將資安長制度擴及關鍵基礎設施、公營事業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等特定非公務機關,提升其資安治理層級與責任歸屬。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特定非公務機關(含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公營事業、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二條(配合調整相關規定)及第十一條增訂特定非公務機關應設置資通安全長並須經資安職能訓練與核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關鍵機構資安影響國安與公益、設資安長有助強化治理;疑慮:增設職務與訓練核定可能增加機構負擔,適用對象界定與標準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聚焦「資安長擴大設置」單一議題,與全面修正版本可對照看範圍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