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電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與天然氣事業法修正屬同一套思路,處理電力管線鋪設遇到的土地使用爭議。引用民法第786條管線安設權與釋字第440號,主張公用管線鋪設不需另附土地使用同意書,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補償基準。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申請用電裝設管線的民眾與電業,減少土地使用權爭議導致的施工延宕與司法資源耗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申請用電的民眾、電業(如台電),以及電力管線經過土地的所有權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電業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調整電力管線鋪設之土地使用要件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補償基準。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管線安設權為法定物權、既成道路已享稅賦減免,免同意書並明定補償可減少延宕;疑慮:對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權的限縮與補償基準的合理性仍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天然氣事業法修正案邏輯一致,審查時常會被併案討論,可對照兩者措辭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