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針對育嬰留職停薪制度。現行制度須以三十日以上為單位、且限子女滿三歲前申請,被認為過於僵化。提案新增「親職假津貼」,讓家長能更彈性(如以日計)請領,並與現行育嬰留停津貼合併計算期間。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需兼顧工作與育兒的勞工家長,提供更彈性的請假與津貼選項,回應臨時托育、學校半日課等實際照顧需求。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有幼兒的受僱勞工、雇主及就業保險基金。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新增親職假津貼之規定;新增第十九條之三,明定親職假津貼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期間合併計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育嬰假僵化、性別請領懸殊,參考歐盟與瑞典經驗增設彈性親職假津貼有助友善育兒與性別平等;疑慮:津貼財源、與既有育嬰留停津貼合併計算的設計,以及對雇主人力安排的衝擊仍須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育兒津貼類修法常牽涉保險基金財源,可留意「錢從哪來」與「企業怎麼配合」兩個審查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