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議廢止「印花稅法」,理由為該法自民國23年施行至今,111年印花稅收僅占全國稅收約0.5%,重要性下降,卻常與營業稅等稅目有重複課徵疑慮。提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必要而廢止,並建議行政院補足地方因此減少的稅收,併入財政收支劃分法通盤處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減少同一交易重複課稅與課稅憑證認定爭議、降低交易成本與稽徵成本,回應徵納雙方長期爭議。
主要影響對象
繳納印花稅的企業與個人、地方政府(稅收來源)、財政部及稅捐稽徵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廢止「印花稅法」全部條文(現行課稅憑證含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四種),並建議由行政院補足地方稅收並併入財政收支劃分法處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印花稅占比低、重複課稅與認定爭議多、稽徵成本高,已無存在必要應予廢止;疑慮:廢止影響地方稅收,須確保中央補足財源並與財劃法通盤處理,避免地方財政受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為「廢止」而非修正,重點在地方財源補足配套,建議連同財劃法修正進度一起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