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資通安全管理法修正草案,由沈伯洋等17人提出,配合數位發展部與資安署成立並使法規符合實務。內容含多條文修正,較具特色處在於明定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不得採購使用「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實質控制者」提供的資通服務、系統及設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資安法配合數發部組織調整,並明確禁止來自特定境外來源的危害產品,強化公私部門資安與國安防護,並建立稽核、調度與罰則機制。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務機關、特定非公務機關、關鍵基礎設施提供者及相關資通設備供應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三、五、八、十條(主管機關、定義、會報、稽核、委外),第十一條(危害產品含禁用陸港澳及境外敵對勢力來源),第十四至二十六、二十九至三十一條等(稽核報告、演練、人員一條鞭、關鍵基礎設施指定、特定非公務機關比照採購規範、調查罰則、委託保密、個資外洩準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確管制特定來源產品有助國家安全;疑慮:來源認定與實質控制判斷、對企業採購選擇與供應鏈成本的影響,以及執行與救濟機制須明確。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版明列禁用特定境外來源產品,是與其他資安法版本的主要差異點之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