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建賓、高金素梅等17人提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把無障礙改善納入古蹟維護機制。重點是引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不易改善的古蹟等建築,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提替代改善計畫,在不影響歷史特性前提下提供無障礙通路,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審核與查驗辦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讓行動不便者與高齡者較公平地參觀歷史古蹟,兼顧無障礙權益與文化資產保存。
主要影響對象
身心障礙者與高齡者、古蹟與歷史建築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文化與內政主管機關、文資保存相關專業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六條,增列引用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明定不易改善的古蹟等得提替代改善計畫,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訂定審核程序與查驗標準等辦法。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無障礙環境是社會文明指標,古蹟也應提供行動不便者公平參觀機會;疑慮:須避免改善工程損及古蹟原貌與文化要素,替代計畫的審核標準需審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古蹟無障礙改善要兼顧保存與通行,可留意替代改善計畫的審核辦法如何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