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三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依大法官釋字第四八五號意旨,眷村是否老舊有改建必要應依實際狀況與社區更新需要認定,不以興建完成日期概括判斷;並將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原國防會議)核發居住憑證的原眷戶納入,另定其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國安會、國安局列管之原眷戶可被納入眷改條例的照顧範圍,取得輔助購宅款等權益,補足過去立法的疏漏。
主要影響對象
國家安全會議及國家安全局列管之原眷戶、國防部與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改建必要依實際狀況與社區更新認定、擴大眷村定義納入國安會與國安局列管者)、第五條(增列除書)、新增第五條之一(國安會與國安局原眷戶僅享輔助購宅款權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第四八五號及監察院調查,國安局眷舍本質與國防部眷村無異,應一致照顧軍眷;疑慮:擴大納入對象的財政影響、權益範圍與認定文件採認標準,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另有民眾黨團就同條例第三條提出版本,可對照兩案納入範圍的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