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針對特定對象住宿場所(如國軍英雄館、教師會館、各級學校實習旅館、廟宇香客大樓、醫院等)的旅館業登記。提案指出原訂一百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截止,但截至提案時僅少數取得登記,主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盼展延至一百十九年一月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要讓尚未完成登記的特定住宿場所有更長緩衝期,並透過專屬管理辦法處理其與一般旅館性質不同的管理需求,避免屆期停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特定對象住宿場所經營者與員工、其服務的特定使用者、合法旅館同業及觀光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訂相關定義)及第七十條之二(展延期限並授權訂定特定對象住宿管理辦法);具體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障礙多源於土地分區管制,強制停業恐剝奪相關家庭生存權、工作權與財產權,宜展延並另訂辦法;疑慮:長期展延與差異化管理恐形成與合法旅館的不對等,須顧及旅客安全。(以上僅整理公開論點)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與同主題其他版本比較展延年限與管理辦法的設計,並關注土地分區障礙的解決進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