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丁學忠、游顥、林沛祥、張嘉郡等17人提出,主張將第45條實施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理由為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尚未完成、多數縣市未提分區圖,公聽會時民眾疑義多,認為如期實施影響範圍甚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地方政府完成各項作業並持續與民眾溝通,避免在配套未明確下倉促實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受分區劃設與土地管制影響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公布實施及公告的期限由四年延長為六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配套未備、如期實施影響甚廣,延長有助順利施行;疑慮:認為延後可能延遲國土新制落實,配套完成仍存不確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理由與其他『管制規則未完成』版本高度相似,可併案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