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17條,針對雇主以強暴、脅迫、誘騙等違反勞工意願方式,逼迫勞工簽署自願離職證明以規避資遣費的情形增訂規範。提案理由是現行法對這類強迫行為缺乏處罰依據,勞工事後舉證困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對雇主強迫勞工簽自願離職的行為建立規範依據,減輕勞工事後須自證「非自願」的舉證壓力,保障應得資遣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被資遣的勞工、雇主,以及處理勞資爭議的主管機關與調解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17條:在現行資遣費計算與給付義務基礎上,增訂針對雇主以違反勞工意願方式逼簽自願離職以規避資遣費的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現行法對雇主強迫簽署自願離職無從處罰的漏洞、保障勞工資遣費;疑慮:強迫情節的認定與舉證標準需明確,避免爭議或濫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遇到被要求簽自願離職時保全證據很重要,留意修法後對舉證責任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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