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張嘉郡、丁學忠、游顥、邱鎮軍、林沛祥、顏寬恒等16人提出,主張將第45條實施期限由四年延長至六年。理由為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尚未定案公布,致公聽會時難以向民眾說明,認為貿然實施不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配套先行明確後再行公聽與實施,減少民眾無所適從的情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受土地使用管制影響的民眾。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公布實施及公告的期限由四年延長為六年。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管制規則未定、貿然實施太倉促,延長較完備;疑慮:認為延後可能延遲國土新制,配套是否如期完成仍有不確定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聚焦『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未定案』,可對照其他版本所指配套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