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擬將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增列為公司登記的合法代理人。提案理由是中小企業實務上多委由記帳士辦理登記,而現行公司法的受託代理僅限會計師與律師,與《記帳士法》賦予記帳士辦理登記業務的規定不一致。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合法代理公司登記,呼應中小企業實務需求並落實記帳士法的執業範圍。
主要影響對象
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會計師與律師、辦理登記的中小企業及公司登記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於第三項增列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得擔任公司登記代理人,但依法應簽證或另有法令規定應由會計師、律師辦理者,依其規定辦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符合中小企業委辦實務、落實記帳士法授權、保障記帳士執業權;疑慮:與會計師、律師業務範圍的界線、特定須簽證事項的把關、品質與責任歸屬。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代理人資格修法可留意「哪些事項仍保留給特定專業」,這決定新增代理人的實際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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