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四,目的在確保民眾安全參與水質水量保護區的宣導活動,並讓「水資源回饋金」的運用更具彈性,使其可依法用於村(里)公共建設的維護修繕。提案理由是強化水資源資訊宣傳並擴大回饋金用途。原文未附條文對照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讓水源保護區周邊村里取得回饋金用於公共建設維修,並使相關宣導活動的辦理有更明確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水質水量保護區周邊居民與村(里)、自來水事業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二條之四,方向涉及保護區宣導活動及水資源回饋金用途彈性化(含村里公共建設維修);提案未附條文對照,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回饋金運用彈性、回饋水源區居民、強化水資源宣導;疑慮:用途擴大後的監督與排擠效果、是否符合回饋金設置初衷、經費分配公平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回饋金類修法可留意「用途清單與核銷監督」,用途越廣越需要透明機制把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