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私立學校法第六十二條,將個人或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捐給特定私校的捐款,提高為可全數列舉扣除或列為費用損失(限設置獎學金或擴建校舍、教學設備的現金捐贈),以與捐給公立學校的抵稅待遇衡平,並增訂防杜假捐贈避稅的但書及強化興學基金會「監督」授權。提案動機是鼓勵私人捐助興學。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高個人與企業對私校大額捐款的誘因,協助私校充實教育資源,並使公私校捐贈抵稅趨於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私立學校與興學基金會、捐款的個人與營利事業、財稅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六十二條第二項(指定私校現金捐贈得全數列舉扣除或認列費用損失並限定用途)、增訂第二項但書(防杜不合常規交易避稅)、修正第四項(將「監督」納入授權辦法範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公私校捐贈抵稅衡平、鼓勵捐資興學、強化基金會財務監督;疑慮:擴大抵稅將減少稅收,並可能被用於避稅,需要嚴謹的防弊與監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租稅優惠類修法可留意稅損估算與防弊配套是否並陳。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