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土石採取法第三條及第十四條,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明定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以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等非營利目的,依法採取土石。提案動機著眼於風災、地震後的部落復原與善用原住民保留地資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居住於原住民族地區的族人在災後清理或自用需求下,採取土石可有明確法源依據,減少行政障礙。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地區居民、土石採取主管機關及相關環境保育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土石採取定義或適用範圍,納入原住民非營利採取情形)與第十四條(採取許可相關規定),詳細條文差異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尊重原住民族與土地的傳統關係、有助災後復原與善用部落資源;疑慮:土石採取涉及生態與河防安全,非營利與自用的認定可能產生執行與監管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原住民族權利的修法常與環境管理交織,建議併同原基法與環境法規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