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旨在解決行政機關擴權問題,保障公益團體權益,促進民主政治良性發展。草案認為現行黨產條例實施情形導致行政機關不當擴權,嚴重侵害公益團體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公益團體(如救國團)維護其自主運作和財產權,解決行政機關不當擴權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公益團體(如救國團)及其相關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黨產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障公益團體權益,促進民主政治良性發展;疑慮:黨產條例修正可能引發行政機關與公益團體之間的權益衝突,影響社會穩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本草案需謹慎評估各方權益,確保民主政治良性發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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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4-06-07,2024-06-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4-06-07,2024-06-1
排入院會 (交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2024-06-14,2024-06-1
交付審查2024-06-14,2024-06-1
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5-11-28,2025-12-0
排入院會(討論事項)2026-01-30
三讀2026-01-30
黨團協商2025-12-31
黨團協商2026-01-28
黨團協商2026-01-29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陳永康、顏寬恒、張嘉郡、林沛祥、黃建賓、馬文君、蘇清泉、廖偉翔、徐巧芯、鄭正鈐等37人,鑑於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下稱黨產條例)實施情形,致生行政機關不當擴權,嚴重侵害公益團體(如:救國團)權益,除妨礙其正常運作,亦損及社會和諧,顯偏離初始立法目的,為促進民主政治良性發展,保障人民依法享有之憲法基本權,故此,爰擬具「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四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行政院於民國(下同)41年籌組成立救國團,隸屬國防部,為依法成立之準行政機構,非任何單位之附隨組織,經法院、內政部、教育部等以正式公函認證,該團更於58年解除與國防部之隸屬,成為社會運動機構,由教育部輔導,轉型為民間團體,78年時,人民團體組織法公布後,歷經風霜與挑戰,該團率先登記為我國第一個社團法人,為我國培育難以計數之棟樑與人才,締造無可取代之安定和進步,其角色及功能、效率與效益,相較任何政府機關或民間組織,毫不遜色。
二、救國團之成立脈絡清晰且單純,依歷史與法律,58年前為政府輔導成立之準行政機構,58~78年間為民間社會運動機構之公益社團組織,78年後,為我國第一個社團法人,除謹記創團宗旨「努力做事、真誠愛民、一心為國之精神,奮力自強」外,更積極轉型為「以公益為主之服務型社會企業」,深耕服務、擴大公益,獲得各級政府機關及社會大眾支持、認同和肯定。
三、惟救國團逕自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下稱黨產會)認定為國民黨附隨組織,其資產全數凍結,轄下所有業務、活動、動支皆須詳細說明,公益勸募捐款弱勢團體、甚或活動參加人員及執行任何業務亦須經過審核同意,方行論處,且該團現有財產中,如金山青年活動中心等共61筆土地、建物及現金新臺幣16億3,507萬多元,均遭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全部移轉國有,顯已嚴重侵害公益性社團法人之自主運作暨正常發展,實違法治國原則,並損害財產權甚深。
四、黨產會否定過去政府依法認證之事實,無視法律之穩定性與確定性,完全顛覆財產權之法律秩序根基,嚴重影響公益性社團法人之結社自由及財產權,簡言之,該團經費來源除政府經費外,亦具社會各界捐款及辦活動之收入,逕自將其經費全數視為不當黨產,已然違法違憲,況黨產條例公布施行以來,其條文內容具諸多爭議,縱有司法院大法官793號解釋,仍有諸多大法官予以不同意見及修法建議,顯見黨產條例未臻完善。
提案人
連署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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