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超明等17人提出電業法第49條修正草案,規範經濟部電價費率審議會的組成方式,並要求審議會關於電價調整的決議須經立法院審議後始可實施。立法理由是電價影響物價與民生甚鉅,主張加強立法院監督、避免行政權濫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電價調整將納入立法院審議監督,主張可強化民意參與電價決策。
主要影響對象
全體電力消費者、台電與電業者、經濟部及電價費率審議會、立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49條,規範審議會由政黨依立法院席次比例推薦5名組成、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決議須經立法院審議後始可實施,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電價影響民生重大應受民意機關監督、防行政濫權;疑慮:立法院審議恐使電價調整政治化、影響時效與專業審議獨立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涉及行政與立法權限分配,可留意對電價調整時效與獨立性的審議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