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主張明文界定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歷史定義、健全劃設機制、設置各族民族會議、納入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精神的同意權機制,並推動共管機制、原住民族日法制化、設置地區建設基金及檢討醫療交通補助等。提案背景是對自治推動進度、土地劃設停擺及同意權爭議(如知本光電、南田火箭等案)的不滿。
能幫助到什麼
嘗試從法律層面確立傳統領域定義與劃設、同意權與共管機制,並建立由下而上的民族會議,強化原住民族在涉及自身土地與權益事務上的參與和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部落與族人、涉及傳統領域的開發業者與土地權利人,以及原民會等政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多項條文,包括明定傳統領域歷史定義、劃設機制、設置各族民族會議與同意權機制,及增訂地區建設基金、原住民族日法制化等規定;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原住民族土地權與自決、減少行政機關裁量爭議;疑慮:傳統領域範圍認定及同意權對公私開發案的影響、與既有土地與行政制度的銜接。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原民傳統領域與同意權牽動開發案,建議連同相關行政辦法與個案爭議一起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