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增列「家庭照顧津貼」給付項目,明定受僱者因法定或新興傳染病致學校停課、須親自照顧未滿十二歲或就讀國小以下子女而請防疫照顧假時,請假期間工資以六成發給。提案背景為新冠疫情停課期間防疫照顧假無給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受僱者在傳染病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可獲六成工資補貼,對需請假照顧子女的育兒勞工,尤其低收入或單親家庭的經濟負擔可能有所緩解。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未滿十二歲或國小以下子女的受僱者、就業保險基金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增列家庭照顧津貼為給付項目,明定傳染病停課期間請防疫照顧假者請假期間工資以六成發給,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分攤育兒成本、營造友善育兒職場、減輕停課期間勞工經濟負荷;疑慮: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負擔、給付比例與適用條件、與雇主既有義務的關係。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新增社會保險給付可關注審查時的基金財務與適用範圍說明。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