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主張現行法對原住民族文化產業與人才培育僅止於宣示性輔導,缺乏積極措施。提案參酌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的立法例,以減免營業稅、娛樂稅等稅捐方式積極扶植原住民族文化產業。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從事原住民族文化產業者可望獲得稅捐減免誘因,協助產業發展並促進專業人才培育與文化資產保存。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文化產業從業者、相關專業人才,以及稅捐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條,於原文輔導文化產業之基礎上,增列以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等積極措施扶植原住民族文化產業(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原住民族文化是國家重要資產,應以實質稅惠積極輔導產業與人才,比照既有立法例;疑慮:租稅減免可能影響稅基、適用範圍與認定標準須明確,避免效益不如預期或產生差別待遇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稅捐優惠類法案的關鍵在「誰能適用、減多少、減多久」,留意子法與認定標準才知道實際受惠範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