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提案調整學生輔導法第十一條的輔導人力配置標準,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專任專輔人員的班級數門檻由現行調降至40班、校數門檻調降至15校,並提高大專院校輔導人力比,同時新增第十一條之一明定專輔人員督導制度。提案理由為24歲以下族群自傷情形嚴重、現有輔導人力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望讓大校與小校都增加輔導人力,並使偏遠或地形特殊地區得增聘人員,減輕專輔人員負擔,學生較易取得心理輔導資源。
主要影響對象
高級中等以下及大專院校學生、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各級學校與地方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一條第一至五項(調降班級數門檻至40班、校數門檻至15校,並得依學生總額及地區特殊性增聘)、修正第十一條第六項(調整大專院校輔導人力比),並新增第十一條之一(專輔人員督導人員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青少年自傷數據攀升、現行師生比遠高於國際建議,需擴充輔導人力並法制化督導制度;疑慮:增聘人力的財源、合格專業人員供給與培訓量能,以及將辦法位階提升為法律後的執行彈性,各方仍有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同會期有多案都在改第十一條的輔導人力門檻,建議併同比較各案的門檻數字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