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制定「融資公司法」,為融資租賃及融資業務建立專法與主管機關納管,內容包括最低資本額與負責人資格、業務人員登記、設立許可、業務範圍、了解客戶程序、利率上限(對自然人不超過百分之十六、非自然人不超過百分之二十五)、資訊揭露與書面契約等。理由是融資業發展迅速卻長期欠缺明確監管,並有與詐騙結合的疑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融資租賃業有明確主管機關與監理規範,設定利率上限與資訊揭露要求,目標是保護消費者並穩定金融秩序。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融資租賃公司、其客戶(含中小企業與個人借款人)、主管機關及金融市場。
修正了哪些條文
制定「融資公司法」新法,涵蓋名稱專用與資本額(第四至六條)、業務人員登記(第七至九條)、設立許可(第十至十二條)、業務變更(第十三至十五條)、業務範圍(第十六條)、了解客戶(第十七條)、利率上限(第十九條)、資訊揭露(第二十條)、書面契約(第二十一條)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監管空白、保護消費者、防範與詐騙結合、避免重演雙卡風暴;疑慮:利率上限與資訊揭露的合理性、納管成本、對中小企業及弱勢借款人取得資金的影響等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為新增專法,留意主管機關歸屬與利率上限數字,可對照現行對融資租賃業缺乏專責監理的現況。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