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三十三條,理由是現行鄉(鎮、市)民代表席次隨人口數遞減,但土地面積與地方服務事項並未減少,且自民國88年公布以來相關規定未隨時勢檢討。提案擬調整鄉鎮市民代表應選出總額的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盼使人口減少地區的地方民代席次更貼近實際服務需求,維持地方民意代表的服務量能。
主要影響對象
鄉(鎮、市)民代表及候選人、地方選民,以及地方制度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三條,調整鄉(鎮、市)民代表應選出總額的人口級距規定,詳細條文比對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反映幅員與服務需求、避免席次過度縮減;疑慮:席次與人口脫鉤的代表性與財政成本考量。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席次相關修法可留意是否同步檢討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等下位規範。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