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何欣純等18位委員修正「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2、18、33條。與另一案理由相同,因應2月29日出生者請領年金被回推少領的情況,主張年齡計算回歸民法第124條,採對人民最有利的方式。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適用個人專戶制的公立學校教職員中,閏日出生者請領年金時年齡認定可獲較有利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適用個人專戶制退撫的公立學校教職員,尤其閏日出生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2、18、33條,將年齡資格計算方式改依民法第124條第1項並採最有利認定;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閏日出生者權益缺口、標準回歸民法;疑慮:須評估與其他年金制度年齡認定的一致性及財務面。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同委員提出的另一退撫條例修正可對照閱讀,兩者處理的是新舊兩種退撫制度。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2024-10-04,2024-10-0
交付審查2024-10-04,2024-10-0
案由
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8人,為社會保險是我國社會安全制度中重要的一環,於國民符合給付條件時,依其當時法定給付標準提領一次金、或定期年金給付。其中,請領「定期年金給付」相關法定條件,大多訂有「年齡」與「年資」限制,並以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且日前媒體報導,台中一位2月29日出生已年滿60歲,申請提前退休請領勞保老年年金,但勞保局以她滿65歲當年沒有2月29日為由,回推5年計算,要3月1日才符合申請資格,導致民眾少了1個月的年金,影響民眾權益甚鉅,爰擬具「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年齡資格計算方式,回歸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與精神,採對人民權益最有利之認定方式為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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