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鴻薇、羅廷瑋等20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第二條。除授權地方政府得視財政狀況停徵部分課稅項目外,特別針對快速發展的脫口秀產業,增列課稅項目作為稽徵依據,並把現行「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列、由財政部公告認定。
能幫助到什麼
給地方政府停徵彈性,並補上脫口秀等新興娛樂的課稅依據,使稽徵有明確法源。
主要影響對象
脫口秀與新興娛樂表演業者、地方政府、一般娛樂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增訂地方得停徵、增列脫口秀等娛樂活動為課稅項目、原第六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移列第七款並由財政部公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地方財政彈性、新興娛樂應有明確稽徵依據;疑慮:對脫口秀等新興產業增稅恐抑制發展、課稅範圍認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留意本案同時含「授權停徵」與「新增課稅項目」兩個方向,與其他偏減免的版本立場不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