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六條,將縣市副縣市長名額增至二人,並將縣市政府的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除外)比照直轄市,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由縣市長任免。提案以廢省後中央地方二級制、全球城市競爭及地方需更彈性組織人事權為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賦予縣市政府更彈性的組織與人事權,提升一級主管職等與專業分工,以因地制宜回應地方需求與城市競爭。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縣市政府組織編制、一級單位主管與機關首長、地方政務官員額及地方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六條,將副縣市長名額增至二人,並將縣市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主計、人事、警察、稅捐、政風除外)比照直轄市,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由縣市長任免。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二級制與城市競爭、提升縣市組織人事彈性與專業;疑慮:增加人事支出、政務官化範圍擴大對行政中立與財政的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除增設副首長外,還擴大一級主管的政務官化與職等,範圍較其他第五十六條修正案更廣,可留意審查時的討論焦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