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請審議案。
立法進度
依議案狀態推估的立法階段,實際進度以立法院公告為準。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廢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提案指出高速公路局組織法已於106年制定公布、107年施行,原組織條例已無保留必要,為避免新舊法併存產生適用疑義而辦理廢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完備法制作業程序,消除新舊法併存可能造成的法律適用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及相關法制適用。
修正了哪些條文
廢止整部「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配合已施行的高速公路局組織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完備法制程序、避免新舊法併存疑義、具時效性;疑慮:屬程序性廢止,公開討論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廢止案多屬法制清理,可確認對應新法是否已完整施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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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2024-10-18,2024-10-2
交付審查2024-10-18,2024-10-2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0人,鑑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於106年6月14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並於107年2月12日施行。為使法制程序周延完備,俾與實際狀況相符,避免新法已通過,而舊法尚未廢止之新舊法併存時期,法律適用上易產生疑義,爰廢止「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根據第四款明文規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於106年6月14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並於107年2月12日施行,原組織條例已無適用之必要,應配合辦理廢止,俾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二、經查立法院第9屆、第10屆,兩屆共8年結束時仍未完成審議。廢止案具時效性,宜儘速審議,以避免實務上適用產生疑義。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組織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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