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針對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擬參酌離島建設條例及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明文規範基金應具一定規模並明定來源,以解決基金入不敷出的問題。提案指出基金因支出禁伐補償等項目且撥款偏低而出現累積短絀。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為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規模與財源提供法律明文,協助穩定基金運作以扶植原住民族經濟。
主要影響對象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的使用對象、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相關族人,以及主管機關與編列預算的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明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應具一定規模並規範其來源;因explain未列細部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穩定基金財源、避免累積短絀、扶植原住民族經濟;疑慮:明定基金規模與來源對整體預算配置的影響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基金條文的重點在「錢從哪來、規模多大」,直接影響能做多少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