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宜瑾、郭昱晴、陳冠廷、伍麗華、賴瑞隆等21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理由指本法源於戰時徵反奢,已與當代產業環境脫節,主張將電影、戲劇、音樂、競技比賽等文化及運動項目排除於課稅範圍,以鼓勵民眾消費。
能幫助到什麼
可減輕電影、戲劇、音樂及競技比賽等文化與運動產業的稅負,呼應產業發展與鼓勵消費的政策目標。
主要影響對象
電影、戲劇、音樂等文化產業、運動產業相關者、一般消費者與地方政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文化及運動項目排除課稅)、第五條(刪除調整各款稅率)、第六條(用詞與備查程序調整)、第十條(刪除娛樂票印製發售規定)、第十七條(「核備」改「備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戰時立法已無當代正當性、不應對文化運動另立課稅;疑慮:地方稅收受損、排除範圍與配套補貼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留意「排除課稅」與「授權地方停徵」是兩種不同路線,各版本選擇不同,影響地方財政方式也不同。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