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美玲等18人提案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考量時空背景與產業、消費習性變化,增訂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與財政狀況停徵部分娛樂稅,並調整部分課稅項目的法定稅率上限。
能幫助到什麼
給地方政府停徵與調整稅率的彈性,並可能減輕特定娛樂項目業者與消費者的稅負。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娛樂與藝文相關業者、一般娛樂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適用範圍、增訂地方得停徵)、第五條(調整部分稅率上限)、第六條與第十條(配合地方制度法用詞、刪除娛樂票印製發售規定、報請程序由「核備」改「備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應隨產業與消費變化給地方彈性;疑慮:地方財源可能受影響、各地標準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案走「授權地方停徵」路線而非全面排除課稅,可與排除版本對照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