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保護,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三條、第八條及第十八條。新增禁止任何人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含轉指示的中間人)以不正方法取得,或洩漏、交付、刺探、收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並明定相關處罰與管轄。
能幫助到什麼
強化對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法律保護,補上中間人轉指示等態樣,盼遏阻技術外洩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接觸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企業與從業人員、研發人員,以及司法偵審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三條新增禁止受境外敵對勢力指示等取得,及禁止洩漏、交付、傳遞、刺探或收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的行為;第八條、第十八條明定處罰規定及管轄法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關鍵技術、防範境外敵對勢力竊取、補足法律漏洞;疑慮:構成要件界定須明確以免擴大適用、對一般交流與從業者的影響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刑責的國安條文,重點在於「行為態樣」與「構成要件」是否界定清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