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家安全法第二、七條,源於現役上校向德恩遭中共統戰組織吸收、簽署效忠誓約書並收賄被起訴的個案。提案認為現行法對「非戰時約定投降」「受吸收成為敵對組織成員」缺乏刑事處罰,故擴大第二條禁止規範範圍,並在第七條增訂對現役軍人與公務人員假借職務犯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及洩漏交付國安資訊致生危害的加重結果犯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填補對效忠敵對勢力、受滲透吸收等行為的刑罰空白,並對軍公人員利用職務危害國安者加重處罰。
主要影響對象
現役及退除役軍人、公務人員,以及涉及境外敵對勢力組織活動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第一款,將受吸收參與或成為敵對勢力組織成員納入禁止;第七條增訂第四項洩漏交付國安資訊致生危害的加重結果犯,及第五項對現役軍人、公務人員假借職務故意犯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近年中共滲透頻繁、現行法漏洞使叛國行為難以追訴,需補強嚇阻效果;疑慮:擔心構成要件過寬可能影響表意自由與正當程序,須謹慎界定適用範圍。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國安刑罰的修法,建議對照現行陸海空軍刑法與刑法既有條文,留意構成要件與刑度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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