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主張明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百億元,並擴充其基金來源項目。提案理由是行政院違法動用該基金支付原保地禁伐補償金,導致基金累積短絀六十餘億元、排擠其他原住民經濟發展業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法律層級設定基金最低總額並擴充財源,有助穩定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財務、保障其用於經濟發展的功能。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族經濟發展業務、申辦相關貸款與住宅的原住民,以及原民會與相關預算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增訂基金總額下限(一百億元)並列舉多項基金來源(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穩定基金財務、回應立法院主決議、避免基金被挪用排擠經濟業務;疑慮:法定最低總額的財源籌措與預算負擔、各新增財源提撥的可行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原保地禁伐補償條例修正(見鄰近提案)相互關聯,建議一併檢視基金與補償經費的安排。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