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四十一條,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將私有古蹟、歷史建築及保存區內私有土地因指定、登錄受容積限制者,所獲的容積移轉或「其他獎勵措施」定性為損失補償。理由是該等限制構成人民的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相當補償。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因古蹟、歷史建築或保存區劃定而土地使用受限的私有地主、屋主,其容積移轉或替代措施將被明確認定為損失補償,保障財產權。
主要影響對象
古蹟、歷史建築及保存區內受容積限制的私有土地與建物所有人,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將替代容積移轉之「其他獎勵措施」明定為損失補償性質而非獎勵性質。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依釋字813號,特別犧牲應予相當補償,容積移轉應屬補償而非獎勵;疑慮:定性改變可能增加政府補償義務並影響容積總量與都市發展調控。
政治雷達小叮嚀
文資保存與私產補償的釋憲落實案,可關注補償方式與容積調度的配套。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