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萬美玲等16位委員提出,配合「運動發展部」增設,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二、五、九條。將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的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等業務,改由運動發展部辦理,並刪除有關體育署的名稱。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法制上完成業務與名稱移轉,使新部會有明確法源承接運動相關業務,避免與教育部權責重疊。
主要影響對象
教育部體育署現職人員、學校體育相關業務承辦者,以及運動政策利害關係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第五條、第九條,刪除體育署相關名稱並將相關業務移由運動發展部辦理;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發展部成立、刪除體育署名稱以釐清權責;疑慮:學校體育歸屬與業務銜接須與其他版本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案有具體條文修正說明,可與陳培瑜版(明列學校體育留教育部)對照業務切割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