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魯明哲等17位委員提出,配合運動行政升格,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五條。將原由教育部體育署辦理的運動教育、全民運動、競技運動、運動產業、國際與兩岸運動及運動設施等業務,移由新設的運動發展部辦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法制上完成業務移轉,避免運動部成立後權責與教育部重疊,使新部會有明確法源承接相關業務。
主要影響對象
教育部體育署現職人員、學校體育相關業務承辦者,以及運動相關政策利害關係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教育部組織法第二條(職掌)及第五條(所屬機關),刪除體育署相關業務與名稱並移由運動發展部辦理;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運動部成立、釐清權責;疑慮:移轉範圍與學校體育歸屬須與其他版本協調,避免銜接落差。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此版僅修第二、五條,其他版本另含第九條,比對範圍可看出學校體育是否一併移轉。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