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羅廷瑋等16位委員提案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理由是農委會已升格為農業部、新組織法已於112年施行,舊有以農委會農業金融局為名的組織條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已無保留必要。
能幫助到什麼
有助於清理失效的舊組織法規,使農業金融業務的法源與升格後的農業部組織一致。
主要影響對象
農業金融局及其人員、農漁會信用部與農業金融體系相關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本案為整部「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之廢止,非逐條修正,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機關已升格、新法已施行,舊組織條例無保留必要,廢止有助法制完善;疑慮:須確保農業金融監理與業務職掌的承接無縫。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農業金融的組織法廢止,可留意業務是否移轉至農業部下新設單位,確認監理不中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0,2025-01-1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0,2025-01-1
排入院會 (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2025-01-17,2025-01-2
退回程序委員會2025-01-17,2025-01-2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經濟兩委員會)2025-03-04
交付審查2025-03-04
本院委員翁曉玲、羅廷瑋等16人,有鑑於農業部暨所屬三級機關(構)相關組織法已於112年8月1日施行,在原農委會已升格為農業部之情況下,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已無繼續保留及適用之必要,為完善法制,擬廢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組織條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