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十二條,配合組織改造將相關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屬名稱對應的技術性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罰則等相關條文的機關名稱與現行農業部一致,減少援用上的疑義。
主要影響對象
文化資產主管與農業相關機關,及援引該等條文的實務作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98條與第112條,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更名為「農業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配合組改、避免名稱不符的爭議;疑慮:公開資料未見明顯反對論點,重點在於與其他相同目的版本的併案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此類更名案多與第四條等同主題提案一併審查。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