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中央廣播電臺設置條例」第三條,將主管機關由已於2012年裁撤的行政院新聞局,更正為承接其業務的文化部。屬配合行政院組改的條文文字更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法律條文與現行政府組織架構一致,避免主管機關名稱與實際權責脫節而生適用疑義。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主管機關名稱,由「行政院新聞局」改為「文化部」。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應使法律與現行組織一致、確保條文明確;疑慮:此類技術性修正一般爭議較低,公開討論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組改名稱校正型修法多屬技術性更新,可留意是否仍有其他法規未同步更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