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土計畫法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為配合糧食安全而被劃為農業發展地區、受限不能作非農業高經濟使用的農地,建立法定補償條款並設立特別基金。主張這類「特別犧牲」應有合理補償,而非僅靠短期政策補貼。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農地被劃入農業發展地區、財產利用受限的農民與地主,可望獲得法定且常態性的補償,並用於改善農地農用的經濟價值。
主要影響對象
被劃為農業發展地區的農民與農地地主,以及相關縣市政府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國土計畫法新增第三十二條之一,明定農地受限之補償條款並設立補償特別基金,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農地為維持全國糧食安全而集中於部分縣市受限,民眾財產權受損應有特別補償以平衡發展不公;疑慮:補償範圍與金額認定困難、財源與基金規模對財政的影響,以及與現行農業給付政策是否重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補償型法案的關鍵在財源與認定標準,後續審查可留意基金規模與計算方式是否具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