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條,針對立法委員長期實質缺席、無法行使職權的情形增訂處理規範。提案類比地方制度法對地方民代連續未出席的解職規定,認為現行立法院規範過於簡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督促立委如期報到出席、忠實行使職權,落實代議民主與選民意志的展現。
主要影響對象
立法委員、其選區選民及立法院議事運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條,增訂關於立法委員報到出席及長期無法行使職權情狀之相關規範(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地方民代有解職規定、立委應對等負責,可督促出席與履職;疑慮:缺席原因與認定標準須明確,避免與罷免制度重疊或影響委員職權保障。
政治雷達小叮嚀
涉及民代履職與罷免制度的界線,建議關注委員會對認定標準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