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屬多件核電延役相關修法之一。提案以AI產業及民生用電需求增加、國際將核能視為乾淨能源為由,擬放寬換照申請時間,將原須執照屆滿前五年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申請,改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並讓已屆滿核電廠經安全確認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賦予政府延役或重啟核電機組、彈性調節能源供應配比的法律工具,支持者認為有助穩定電力與減碳。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全國用電者、核電廠及周邊居民、能源與環境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六條增訂第二項,將換照申請改為「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提出,未換照前原則不得運轉但經確認安全得繼續運轉;新增第三項使已屆滿核電廠經確認安全後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核能為低碳穩定電力、因應AI用電與淨零、賦予政府能源調節彈性;疑慮:核安、設備老化、核廢料處置及換照審查時間放寬是否影響安全把關,反對方多有質疑。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會期核管法第六條有多個版本併陳,建議對照各版的換照時點與重啟條件再判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