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與另案相同,因應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將工會法施行細則中關於「廠場」的規定提升至工會法本文。修正第六條之一與第七條,使廠場工會組成要件取得法律明確授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限制勞工組廠場工會的要件具備法律保留基礎,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避免施行細則屆期失效後出現規範空窗。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事業單位勞工、欲組廠場工會者、雇主,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工會法第六條之一(廠場相關定義與要件)並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本案說明欄未列細目,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廠場要件屬限制結社權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明定以符法律保留原則;疑慮:各版本廠場認定標準的差異,可能影響勞工成立工會的難易。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與其他工會法第六條之一版本訴求一致,審查時通常會併案處理,建議對照比較。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