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同為因應憲法法庭一一二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的工會法修正版本。將施行細則中「廠場」規定提升至本法,於第六條之一明定獨立人事、預算、會計等要件,並配合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廠場工會組成要件取得法律明確授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完善工會法對「廠場」的規範。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各事業單位勞工、欲組廠場工會者、雇主,以及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增訂工會法第六條之一明定「廠場」定義及獨立人事、預算、會計要件,並修正第七條援引條次;詳細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將涉勞工結社權的廠場要件提升至法律位階符合憲法判決意旨;疑慮:要件設計的寬嚴及各版本差異對工會成立的實際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工會法第六條之一有多個委員版本,建議逐條比對廠場要件用語差異後再判讀。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