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娛樂稅法部分條文,提案人指娛樂稅原為抑制奢侈消費、提倡節儉而設,但我國近年大力發展藝文與運動產業,已與原立法目的相違。主張將電影、歌唱、舞蹈、戲劇、音樂演奏等藝文活動及各項競技運動排除於娛樂稅課徵範圍之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藝文與競技運動可免徵娛樂稅,與文化部、教育部的扶植補助政策一致,有助相關產業發展。
主要影響對象
地方政府財政、藝文與競技運動產業及相關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藝文活動排除課徵)、第二條及第五條(競技運動排除課徵)、第六條及第十七條(核備改備查)、第十條(配合無印製娛樂票修正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原課徵目的已與扶植藝文運動政策相違、避免一邊補助一邊課稅;疑慮:擔心地方財源減少及課徵與免徵項目的界線認定。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採直接排除課徵、與授權地方停徵的他案路徑不同,可對照理解。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